“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傳——案例警示宣傳之網絡賭博
時間:2024-04-15 16: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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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于某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于某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關鍵詞
刑事 開設賭場罪 網絡賭博 代理 投注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7日期間,被告人于某在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某麻將社和其家中,通過手機微信接受參賭人員李某某等多人報號,后通過賭博App進行投注操作,坐莊六合彩賭博活動并從中獲利。于某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7日收取報號后分別通過“福利彩票”“盈彩極速版”“伍佰彩”“1388彩集團”賭博App累計賭資432560.97元、11700元、30961.7元、34800元。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遼011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于某提出上訴。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遼01刑終8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于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建群,坐莊組織賭博活動,在群內發布賭博信息,設置低于賭博網站的賠率并接受他人投注,通過賭博網站App進行操作,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根據證人朱某某、毛某某等多人證言,結合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彩票明細等證據認定,于某涉案銀行賬戶用于開設賭場過程中接收、流轉賭資使用,且于某無法說明賬戶內資金的合法來源。對涉案銀行賬戶中的金額,應認定為賭資。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明確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故利用掌握的賭博網站會員賬號行使代理權,聚集多人長期在相對固定的微信群內進行賭博,組織多人并使用同一會員賬號在賭博網站投注的,系開設賭場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案例來自于“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6-1-286-007”
【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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