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保險欺詐
時間:2024-09-20 0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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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欺詐:是指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保險欺詐:
是指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保險欺詐風險:
是指欺詐實施者進行欺詐活動,給保險活動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
保險欺詐危害:
保險欺詐增加了保險機構正常的賠付支出及運營成本,侵蝕了保險機構效益,損害了廣大誠實守信的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
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
最大誠信是保險合同基本原則,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將會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詳見《刑法》第198條)。
【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將會受到公安機關15日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也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詳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 16、21條)。
【民事責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詳見《保險法》第16、27條)。
免責聲明:本文僅以傳播保險理念,普及保險知識為目的,具體保險產(chǎn)品責任請以保險合同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