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未繳滿最低年限,在不允許一次性補繳規定下,我們該怎么辦?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義務。
不管對于企業還是職工,繳納社保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對于企業,不論職工發生何種工傷事故,都有保險機構按規定進行賠償,從而大大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
對于職工,參加保險會使我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孕有所補,失有所得,傷有所保,為子女和家庭減輕經濟負擔。
如果能在退休前繳滿社保是最好的,然而,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某職工即將達到退休年齡,可是他的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離開工作崗位后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職工應該如何處理呢?
為了后續養老保障,能有機會選擇一次性繳滿是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如果不能,可選擇以下四種解決辦法:
一、補繳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放棄繼續繳納社保,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參與養老金的領取。
前三種續交方式,都能保證我們在退休之后能夠正常享受社保帶給我們的福利和保障,按月領取養老金,為家庭和子女減輕財務負擔。
第四種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為放棄社保,它不僅會損失掉已經納入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也意味著你將無法享受社會的養老保障,相對其他解決辦法,此辦法性價比是最低的,即最不利職工自身利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社保政策還會越來越完善,相信會有更多的人越來越重視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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