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規范契稅征收管理,稅務總局發布了相關公告,明確了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旨在優化契稅納稅服務。
為了切實規范契稅征收管理,優化契稅納稅服務,稅務總局明確了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的若干事項,發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契稅申報的基本單位
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不動產單元的權屬界線封閉、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和唯一編碼,能夠有效提升契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便于納稅人理解和辦理相關業務。
2、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情形
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有三個: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3、納稅人的身份證件
納稅人分為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單位納稅人的身份證件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的身份證件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4、納稅信息保密范圍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是,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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