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銀保監會近日召開了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對保險公司當前的償付能力綜合風險進行評價,并表示要深化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近日,銀保監會召開了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8月,銀保監會發布的2021年二季度銀行業保險業主要監管指標數據表明,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加強了對實體的金融服務,但此次的數據沒有顯示保險業償付情況。
此次召開的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對保險公司進行了風險綜合評級,分析了當前保險業的總體情況,并著重討論之后要如何深化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改革,以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1、風險綜合評級
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綜合評級,指的是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并以此來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被評為C、D類的保險公司一般而言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沒有達標,即使達標,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戰略或聲譽風險。
2、保險業償付能力現狀
此次會議披露了納入會議審議的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并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綜合評級,分為了A、B、C、D四類。會議著重指出,將持續深化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改革,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圖片來源:攝圖網
此次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數據顯示,較上一季度,D類的數量沒有發生變化,但C類增加了1家保險公司。因此,銀保監會仍然需要采取措施,促進保險業總體平穩運行,并使償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區間。
3、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深化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首先需要始終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強對金融風險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堅持底線思維,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推動保險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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