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停薪留職期間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需要企業與公司職工共同協商解決,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明確此期間社會保險產生金額由誰承擔。
若勞動者遇突發私事或長時間疾病,可以申請停薪留職。在此期間,勞動者在不提供實際勞動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不發放工資,無福利、津貼等相關待遇。
近日,有公司職工稱自己在結束為期兩年的停薪留職后,被告知兩年間的社會保險全部由其本人全額承擔。而在此期間,此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一直是存續。停薪留職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較為普遍,也會引發一些類似的糾紛。
停薪留職并非法律概念,在法律上與之相關的條款較少。因此,停薪留職期間社會保險費由誰繳納的問題并無明確規定。
公司職工申請停薪留職的流程在大部分情況下是規范化的。職工有此需求時,應按照公司停薪留職的相關管理制度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批準后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
圖片來源:攝圖網
停薪留職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在通常情況下除了應包含停薪留職期限、期滿復工方式、未復工處理方式等內容,還需明確此期間職工是否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特定保險金及其他費用。若需要,需明確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承擔方式。
原則上,用人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1.若員工遭遇工傷事故,養傷期間無法繼續工作,需要申請停薪留職。在此過程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是用人公司的義務,理應承擔。
2.員工因長時間處理私事或長期醫療期申請停薪留職,而此時公司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持續存在。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看來,由于停薪留職期間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仍存在,若員工要求企業在此期間為其持續繳納社保,原則上企業不可拒絕。
然而,由于《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此,在協議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認為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費用并非企業必須盡到的義務。
綜上所述,停薪留職期間社會保險費由誰繳納的問題在法律上無明確規定,還需企業與職工自行協商,并在停薪留職協議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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