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費者權益法是我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出臺的一部法律,迄今已有近30年,但是仍有很多人對這項法律不甚了解,今天小諾就給大家系統的介紹一下。
隨著時代的進展,我們的社會消費水平也越來越高,相對應的,因為消費矛盾出現的概率事件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今天小諾就來給大家講講這部法律的各方面細則吧!
一、保護權益
1、真實知情權:真實知情權顧名思義,就是指消費者享有了解他們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價格、產地、用途、性能、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明、售后服務等等。
2、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的意思就是消費者有自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提供者不可以引導式進行服務,投影到現實就是拒絕"官商"習氣、商品捆綁和強買強賣等。
3、人身財產安全權:人身財產安全權即為購買的商品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收到威脅時擁有起訴權。投射到實際生活中就是劣質化妝品、平替藥物以及鞭炮煙火、車廂漏油、燃燒、爆炸等原因致人損傷的事件。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
二、侵權行為
1、在銷售過程中在商品里混入假貨、用假貨代替真品、用不符合規定的商品頂替通過考察的商品。
2、在銷售過程中利用摻水、壓秤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分量不足。
3、在售賣時傳遞虛假信息,如一批鞋本是需要被處理掉的殘次品(一般會有捐贈或返廠兩種結果),但是被商家購買后謊稱為正品并賣出正品價格。
4、張貼虛假宣傳廣告,以虛假的“全場兩元”“清倉價大甩賣”“最低價”或者其它欺騙性廣告語來引導消費者購物的。
5、商品說明、宣傳圖片或者實物樣品與商家所出售的實物本體不符合。
6、雇傭第三方通過演戲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如小吃攤花錢雇人排隊,服裝店花錢雇人向顧客傳遞衣服很好看的概念等等。
三、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主要是根據消費者受損程度以及涉案商品是否為食品決定的。在消費者沒有出現因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死亡或身體健康狀態受到損傷的情況下,若購買商品為食品,商家應十倍賠償;若購買商品為非食物,商家應三倍賠償(這里的十倍和三倍指的皆為購買的商品價格)。如果消費者因為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出現了死亡或身體健康狀況嚴重受損的情況,商家需要承擔消費者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這里的兩倍指的是商品價格、醫療費用等)。
綜上,消費者權益法雖然好,但是它的保護權益、劃分侵權行為以及不同類別的不同賠償標準,都是能說道說道的。希望大家看了這篇文章后,能更善于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我們下篇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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