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銀保監會新規:賠付率過低、渠道費用過高的意外險將徹底退出市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4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向各險企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意外險經營行為進行規范。
《征求意見稿》顯示,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有上限要求。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
1、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
2、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停售。
一些渠道銷售的意外險手續費率過高,《征求意見稿》通過明確各保單年度的平均預定附加費用率加以約束:
1、個人業務方面,短期意外險上限為35%,長期意外險的期繳產品上限為35%,躉繳為18%;
2、團體業務方面,短期意外險上限為25%,長期意外險的期繳產品上限為15%,躉繳為8%。
圖片來源:攝圖網
《征求意見稿》規定,航空意外險應根據再保險安排提取特別準備金。
對極短期航空意外險的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計算所得數值:保單責任準備金=上一會計年度航意險自留毛保費*2/365。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
1、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
2、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停售,并在停售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續服務的相關措施等情況。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展業,支付的中介費用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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