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銀保監(jiān)會以“拆彈”高風險金融機構為實踐,不斷完善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化解和處置的法律制度,補齊制度短板。
近日,中國銀保監(jiān)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天小諾就給大家說一說這個《辦法》。
《辦法》的提出有什么作用?
1、有助于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于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jīng)營意識,持續(xù)提升防范化解風險能力。
2、有助于補齊制度短板,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維護金融安全和穩(wěn)定,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辦法》的整體構成是怎么樣的?
《辦法》共五章30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jiān)督管理和附則。同時,《辦法》附件分別就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提供了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示例。
《辦法》更適用于哪些情況?
1、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后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yè)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
3、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于業(yè)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jīng)銀保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辦法》的制定原則是什么?
《辦法》明確了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復和處置,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wěn)定。
恢復計劃的目標是什么?
使得銀行保險機構能夠在重大風險情形下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jīng)營。
處置計劃的目標是什么?
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使得銀行保險機構在無法持續(xù)經(jīng)營或執(zhí)行恢復計劃后仍無法化解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yè)務和服務不中斷,以維護金融穩(wěn)定。
《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guī)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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